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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六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倾斜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12.02

2024.12.02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2024-12-02 11:39:24
  • 2024-10-31~2028-12-31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政务和数据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局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倾斜救助政策,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相关做法,现就倾斜救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规范转诊且在广东省内就医(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起付线以下、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乙类先行自付、目录范围内超限价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二、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1日起开始实施,2028年12月31日失效。此前印发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河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