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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1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45元/人·月,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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