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贾庆林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工资制度和个人分配制度”的工作任务,在“九五”期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同意,自1997年起在北京市企业中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现将《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形式。在我市企业中试行工资指导线办法,是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改革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二、各类企业在安排年度工资水平时,要加强遵循工资指导线的意识,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实行各种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水平。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
三、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试行办法》,掌握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综合运用调控手段,把试行工资指导线与实行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以及《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整协调的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线实实在在地成为引导各类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实线。
四、1997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部审核、北京市政府批准,现一并发布,执行时间为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