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货车司机工伤权益,进一步分散货运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沂市开展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在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市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联系人:刘欣
电话:0539-872669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基金征缴科联系人:朱柯宇
电话:0539-8128296
临沂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科联系人:宋召鹏
电话:0539-8113201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普通货物运输科联系人:宋庆光
电话:0539-7877155
临沂市总工会
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联系人:张淞岚
电话:0539-3651028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科联系人:杨志伟
电话:0539-8123186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临沂市开展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货车司机工伤权益,分散货运企业用工风险,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制度创新突破传统劳动关系限制,切实保障货车司机工伤权益;立足服务交通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破解跨区域货车司机工伤保障难题;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推进改革,最终实现保障公平、促进就业、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多赢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参保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货运企业,可以按照本方案为在其单位工作且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本方案印发之前,货运企业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在上述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范围;货运企业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货车司机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货运企业为在其单位工作且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购买补充工伤保险等商业保险。
(二)创新参保方式。按照属地原则和自愿参保原则,货运企业可自愿在注册地为在其单位工作且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货车司机个人不缴费。
货运企业申请办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交《办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承诺;货运企业违反承诺事项或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道路运输业行业基准费率1.1%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货车司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关系生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问题处理等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按协议办理或协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加强基金管理。本方案试点期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单列管理,增设“货车司机工伤”征收子目,专门用于货车司机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交通运输、总工会、税务等部门定期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统计调度和分析评估,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政策,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分担。成立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税务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各单位要强化协同联动,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面向货运企业、货车司机开展精准宣传,通过行业组织、物流园区、新媒体等渠道广泛解读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参保积极性。
(三)简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流程,在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间,提升工作效能,为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四)严格监督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积极开展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加强参保信息核查,严厉打击骗保行为,建立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附件:办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