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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10.07

2024.10.07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2024-09-30 16:21:40
  • 2024-10-01~2027-09-3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引导参保群众有序合理就医,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对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就医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400元、1750元。 

  二、调整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870元、2000元,报销比例参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下调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