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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2024.10.07

2024.10.07

  •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 2024-09-30 16:33:00
  • 2024-09-24~2024-12-31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现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2024年度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

二、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47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70元。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