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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公告

2022.08.12

2022.08.12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市阶段性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部分。

一、缓缴单位范围

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时间和期限

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月、8月、9月共三个月,自10月起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

三、缓缴申请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的医保待遇

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巴中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