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规定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90%,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