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市、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的有关规定,在保持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拆分,具体标准为: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费仍与职工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分别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进行下调,即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5%,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2%。如国家、省对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