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1月30日下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1235号),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作相应调整,从2021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548元/人月调整为1710元/人月。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20]67号)的规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1年12月起同步调整。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1〕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