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住房民生中的作用,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建金管〔202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优化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阶段性上调全市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108万元、180万元。
2.阶段性设立贷款最低保障额度。在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最低保障标准为30万元。
3.阶段性优化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计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4.阶段性优化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所购住房所属区域”内无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所属区域”仍按主城区(含广陵区、邗江区、市各功能区)、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五个区域认定。
5.阶段性调整“商转公”贷款业务规则。“商转公”贷款(指将商业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商贷的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按申请时我市购房贷款政策计算的可贷额度。
6.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安居的贷款支持。对经我市相关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C类及以上、D类、E类、F类、G类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分别放宽16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对照人才层次较高的一方执行。
7.进一步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20%、30%、40%。
8.进一步加大对改善型住宅的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新建改善型住宅(经相关部门认定),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
9.进一步加大对“以旧换新”的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参与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以旧换新”活动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
以上人才、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贷款支持政策以及现行的多子女家庭贷款支持政策均可叠加享受。
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0.将购房契税、维修基金、车库(位)纳入提取范围。缴存人家庭可就购买住房所支付的契税、维修基金及附属车库(位)购置费用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改造提取。缴存人家庭可就本市范围内名下的一套自住住房的一次装修改造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按定额标准给予基础性支持,具体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建筑面积计算上限为144平方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超过五年的,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分批次(视同一次装修行为)、免核查办理,但每年不超一次;其他情形的,在装修改造事实经核实后,可申请一次性办理提取。
12.支持住房适儿化改造提取。缴存人家庭可为生育的每一名0至3周岁婴幼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适儿化改造。同一名婴幼儿,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上限为5000元;同一家庭生育多名婴幼儿的,可按婴幼儿人数分别申请。
13.支持自有商品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人家庭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范围内自有商品住房的物业费。家庭名下有多套自有商品住房的,单缴存人家庭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双缴存人家庭可各自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年度提取额度按自有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定额标准计算确定。
14.扩大代际互助提取范围。在支持本市购房代际互助提取政策基础上,允许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偿还本市住房贷款本息,或用于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相关事项
本通知中第1-9条贷款类政策,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本通知中第10-14条提取类政策,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本通知中第1-6条阶段性政策的有效期均至2026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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