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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贯彻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5.03.04

2025.03.04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2-25 10:30:00
  • 2025-03-01~2028-02-29

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5〕21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5〕2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根据省、市要求,从2025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8元/小时。

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分局要通过多种渠道,入园入厂入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宣传,使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喻户晓。要做好最低工资保障政策解读,指导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新的标准。要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人社分局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新就业形态领域落实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