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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2025.01.02

2025.01.02

  •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24-12-25 10:41:00
  • 2023-12-19~2028-1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2〕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