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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作用。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2月5日起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直系亲属扩大至其他已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共济账户线上线下办理和使用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的便捷性。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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