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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4.11.14

2024.11.14

  •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信息网
  • 2024-11-12 23:58:37
  • 2024-12-01~2027-11-30

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丹医保发〔2024〕47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下同)纳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不设起付标准。具体待遇标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超出产前检查待遇支付限额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流动的,按规定接续生育保险关系,办理接续手续过程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连续计算缴费时间,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欠缴保费的,按规定补缴保费并继续参保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连续计算。

3.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缴费的,由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时间为参保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含护理津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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