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4.10.31

2024.10.31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24-10-24 17:21:00
  • 2024-10-25~2024-11-15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批示精神,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参保人员缴费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24〕18号)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缴费(以下简称“集体补助”)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政策制度上引导参保人员主动多缴费、长缴费,提高缴费水平,促进待遇增长,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推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方式回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24年底前,完成集体补助试点缴费工作。到2026年底前,利用三年时间,建立、完善、形成集体补助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内容要求

(一)补助对象

有条件(主要指经济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二)补助标准

集体补助金额在不超过我市执行的最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范围内确定,不设下限。补助标准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按年动态调整。

(三)补助原则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并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式开展集体补助。不得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得对以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进行补助。集体经济补助缴费不配套财政缴费补贴。

集体补助工作主要针对处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阶段的集体成员并按年度逐年开展。同时,应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效益和各集体成员的权益,兼顾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集体成员、困难群体参保集体成员及其他集体成员利益。处于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阶段集体成员享受补助的方式,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自定。

(四)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补助流程

以下为参考流程,具体步骤以各旗县区实际情况为准。

1、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村(社区)集体成员情况确定拟补助的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应已完成拟补助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次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进行公示。

2、提出申请。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事务所提出申请。按照确定好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填报、提交《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补助/资助表》,表样见附件1)。

3、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事务所初审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补助/资助表》上报旗县区级社保机构。

4、复核。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并通知资助人将补助或资助资金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缴费。旗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及时将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到账明细与信息系统中自动到账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按月打印《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两联,表样见附件2),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5、记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社会资助资金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

三、职责分工

集体补助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涉及人社、财政、农牧、税务、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单位、组织,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对集体补助工作的探索、经验总结。各级人社、财政、农牧及税务等责任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落地起效。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社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承担牵头责任,横向与其他责任部门密切沟通,掌握数据、信息;纵向深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指导、培训,协助相关村(社区)做好集体补助经办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解决困难问题。结合村(社区)具体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鼓励、动员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进行补助、资助。理顺、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宣传典型经验,为我市全面铺开集体补助工作奠定基础。

(二)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重点对补助资金的合规使用、收支予以监管、指导,确保集体补助资金使用过程安全、顺畅。

(三)农牧部门职责:农牧部门以集体补助工作为抓手和措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动态确定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及时与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数据信息,确保集体补助工作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四)税务部门职责: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缴费流程无碍,确保已缴纳保费参保人员,在进行集体补助二次缴费程序环节上顺畅。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领导责任,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密切配合,实时联动,共同做好集体补助工作。加强对集体补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服务监督,在集体经济组织可支配收益资金使用支出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促进集体补助工作顺利展开。

(六)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平衡好缴费阶段和非缴费阶段集体成员利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按年提出分配方案,负责集体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进度安排

按照“试点先行、两步到位”的原则,具体安排为:

(一)先期试点阶段。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在2024年10月15日前,选择部分收益稳定、条件成熟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先行试点,每个旗县区须至少选择一个试点。11月15日前完成集体补助试点缴费工作。12月15日前,报市级人社部门工作总结。

(二)全面开展阶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2025年到2026年底,各旗县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开展集体补助工作。

五、加强宣传

(一)各旗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集体补助政策内容宣传工作。阐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引导参保人积极缴费。

(二)各旗县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宣传到位、起效。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集体补助政策,对涉及的重点组织和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业务培训,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政策家喻户晓、经办流程人人熟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村(居)民自觉踊跃参保的良好氛围。

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 5181379 市财政局: 6934887

市农牧局: 4369531 市税务局: 5908607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