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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2024.08.14

2024.08.14

  •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8-13 18:42:00
  • 2024-08-12~2025-08-11

广大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要求,在我市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次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委托书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在阜阳市辖区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认购协议》及定金凭证;

(二)《委托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四、提取流程

(一)职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核实账户余额后,交纳定金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

(二)职工携带提取材料至中心及各管理部窗口,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三)各窗口对职工提供的购房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并根据《委托书》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一般账户。

五、相关要求

(一)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仅限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申请人自愿授权查询本人(配偶)名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情况,经初步审查,符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正常秩序的房地产企业及职工,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四)未能成功申请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退房的,房产开发企业以及职工个人应全力配合并于5个工作日内把提取金额全额退回至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公司支持购房人(本人/配偶) (身份证件号码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业务,现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公司承诺:(1)购房职工申请转入我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公司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2)若购房职工不符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与我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公司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3)我公司承诺在该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1个月内完成商品房备案手续。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书

(新建商品房)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元(取整至千元),并委托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以下开发企业账户,作为购买位于(房屋地址)

住房的首付款。

户名:

银行:

账号:

本人承诺上述购房行为真实,如未能成功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原因退房,同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若存在虚假购房等行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