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57号)要求和2024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视频会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
上述未参保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600元。
三、资金渠道
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540元仍按原规定负担,2024年新增60元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