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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贵金管字〔2023〕11号)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11月17日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并于2024年3月1日暂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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