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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4.07.04

2024.07.04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2024-07-02 11:42:29
  • 2024-07-01~2025-06-3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3年1月-12月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2023年赤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141.75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794.00元。最低基数不得低于赤峰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910.0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2.00元。

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2024年1月1日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报审核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申报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2024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三、新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