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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7.04

2024.07.04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7-03 09:30:33
  • 2024-07-01~2027-07-01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予以调整优化,请遵照执行。

一、缴存职工购本市预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封顶放款限制条件

列入市级住建部门“白名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原则上所属楼栋取得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进度良好,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提供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即可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列入“白名单”的项目,由市公积金中心在项目准入时根据项目调查情况,合理确定放款时间;列入“保交房”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以及列入属地政府问题楼盘治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根据属地政府“保交房”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流动性系数调节管理。单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50万元,生育二孩以上的单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60万元,生育二孩以上的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72万元。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5万元的可按照2.5万元测算贷款额度,参贷职工家庭缴存余额达到2.5万元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住房消费

未婚子女、父母在本市购买共同居住住房的,可以互助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可上浮20%;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市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以下情形不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缴存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发生已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处置、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买卖双方解除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等情形,且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原提取用于购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额退回的。

(二)离异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三)经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还款责任由售房人承担,且原提取用于购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额退回的。

(四)夫妻仅其中一方在婚前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不计入婚后家庭贷款次数。

五、鼓励缴存职工“以旧换新”改善住房条件

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取得新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需要支付购房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增加本市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按本市原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外,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过户后1年内,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鼓励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贷款限额上浮10%-20%,其中: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或A级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10%;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20%

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本市规定与其不符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2024628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日,为切实保障本市缴存人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试行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包括7项内容,相关政策自202471日起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对本市购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予以放宽

缴存职工购本市预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封顶放款限制条件。具体放款时间如下:

1.列入市级住建部门“白名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原则上所属楼栋取得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进度良好,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提供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即可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未列入“白名单”的项目,由市公积金中心在项目准入时根据项目调查情况,合理确定放款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列入“保交房”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以及列入属地政府问题楼盘治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属地政府“保交房”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1.暂停贷款限额流动性系数调节管理,暂停期间不再按照个贷率变化调整贷款限额,直接执行本市贷款最高限额。即单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50万元,生育二孩以上的单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60万元,生育二孩以上的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72万元。

延伸说明:单职工家庭是指夫妻双方仅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婚、离异、丧偶的正常缴存职工;双职工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是指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为支持青年人、新进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将原“个人账户余额不足1.8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按1.8万元测算贷款额度”中的账户余额标准放宽为2.5万元,即缴存职工在缴存满6个月后,若其账户余额不满2.5万元,同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照账户余额测算的贷款额度可达到50万元(2.5万元×20倍)。

延伸说明:由于本条规定实际是提前将职工后期缴存的公积金纳入贷款额度测算,因此,在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1/20前,不支持提取。

因贷款额度还涉及还贷能力的测算,最终贷款额度以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审核的结果为准。

三、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住房消费

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含继父母、继子女)两代人能够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方或双方在本市购房、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市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如下:

1.未婚子女与父母202471日(含)后在本市购买共同居住住房,购房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以互助提取其父母或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如:未婚职工赵某在本市通过商业购房贷款购买一套住房,支付首付款20万元,赵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万元,以购房为由提取其账户余额后,若赵某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则父母也能以购该套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作为补充。

2.未婚子女与父母可以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市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一对夫妻在本市办理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为家庭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余额30万元,现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则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可共同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用来提前结清该笔贷款。

3.父母、未婚子女在本市购买共同居住住房,付款方式约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共同申请贷款,父母(含配偶)及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全部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基数等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均可纳入贷款额度测算,贷款最高限额在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20%,所有参贷人员均计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如:未婚职工张某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其父母也缴存住房公积金,则可以选择由张某及其父母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3名人员的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等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均可纳入贷款额度测算,贷款限额提高到72万元,张某及其父母均计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按照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消费的原则,在本市的住房消费适用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延伸说明:父母与已婚子女共同购买住房的,仍按《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多人共同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1.父母与已婚子女在本市共同购买住房的,可共同提取其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2.父母与已婚子女在本市共同购买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由父母(含配偶)或已婚子女(含配偶)一方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作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其他共同购房人应当作为共同抵押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基数等不纳入贷款额度测算,不计贷款次数。如:已婚职工李某与其母亲在本市共同购买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由李某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计1次贷款次数,而李某母亲不参与公积金贷款仅作为共同抵押人,不计贷款次数。

3.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共同购买住房的,仅购房地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如:赵某与其父亲在赵某的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购房款80万元,则赵某与其配偶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两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80万元。

4.同一套住房共同产权人为非父母子女配偶关系,或有除父母子女配偶之外的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房地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购房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应付款项。个人应付款项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个人所占份额测算,购房合同未约定个人所占份额的,按参与购房人数均摊测算。如:本市未婚职工王某与其朋友在本市购买住房,共支付购房款120万元,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王某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其父母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予以支持,王某及其父母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60万元。

四、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通知》明确了4类不计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具体如下:

1.缴存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发生已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处置、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买卖双方解除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等情形,且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原提取用于购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额退回的。

延伸说明:因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购房人已实际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买卖行为已完结,故购买商品房现房不适用买卖双方解除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的情形。

2.离异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延伸说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但已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办结解除还款责任手续的,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在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视为已结清。

3.经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还款责任由售房人承担,且原提取用于购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额退回的。

4.夫妻仅其中一方在婚前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不计入婚后家庭贷款次数。

延伸说明:对原“婚前婚后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计入婚后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规定予以优化,即夫妻双方一方在婚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含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或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但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规则不计贷款次数,而另一方在婚前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含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或按照本市贷款次数认定规则仅有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且该笔贷款在婚后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时已结清的,则婚后首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计为该家庭的首次公积金贷款。如: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张某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李某在婚前仅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在李某和张某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则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照首次贷款认定。

五、鼓励缴存职工“以旧换新”改善住房条件

《通知》明确,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取得新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需要支付购房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的执行措施待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六、增加本市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

《通知》增加了本市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职工在本市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愿从以下方式中任选一种办理:

1.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在过户后1年内,买房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买卖双方提供要件资料并现场确认卖房人收款账户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买卖双方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登记,初步审核贷款金额、年限、利率,现场确认卖房人收款账户后,买方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产权过户,过户后买方立即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伸说明:根据住建部规定,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发放至卖房人银行账户。

七、鼓励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根据国家关于鼓励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政策精神,《通知》明确了对购买新建绿色建筑和新建装配式建筑的购房职工予以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支持,具体为: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一星级绿色建筑或新建A级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10%;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新建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20%

延伸说明: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并确定贷款限额。

八、按照公平原则,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参照本次明确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