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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2024.06.17

2024.06.17

  •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6-13 23:41:46
  • 2024-06-13~2027-06-13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市管(属)企业: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天气盛行,为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以下简称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作为当下重点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各类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谋划、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照每人每工作日1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用工指导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采用“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广泛普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指导用人单位自觉落实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预防化解争议纠纷,防范遏制工伤事故发生。

针对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解读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质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物流快递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和中暑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要畅通受理渠道,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争议案件和突发安全卫生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