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江苏省劳务派遣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市局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下简称“年度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对象
年度核验对象和信用评价对象一致,系2023年12月31日前在江宁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江宁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
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时间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4月30日后不再受理,逾期视为未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
三、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内容
(一)年度核验主要内容。核验对象按省人社一体化平台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如实报告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
3.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3);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6.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附件4)。
劳务派遣分公司需补充提供上级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按照《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2/T 4420-2022)》规定的内容,对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依法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制度保障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方法步骤
(一)年度核验
1. 年度核验对象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提交各项书面核验材料,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逾期不补正核验材料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告之法律后果。
2.年度核验中发现有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交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将实地核查。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整改合格的核验对象,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者劳务派遣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年度核验结果”栏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
(二)信用评价
1. 单位自评。评价对象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进行自评,并提供自评佐证材料,评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2. 审核评价。人社部门对照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核验材料、信用等级评价表、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评价对象评价分值及等级。如申报材料存疑,则视情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4. 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申辩核实后,按规定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材料数据中统计的截止时间节点为2023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中的用工单位数量及劳务派遣人数应保持一致。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通知要求落实。对危险性大、责任要求高,事关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特殊岗位,禁止实施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企业要对是否向化工行业实施派遣作专项报告。
(三)各单位务必自觉配合工作。如无故不参加年度核验或信用评价,将依照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科 陈浩
办公地址:江宁区小龙湾路18号217室
电话:025-52166202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5.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定(网办)操作手册
6.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