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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23.12.28

2023.12.28

  •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 2023-12-27 11:49:10
  • 2024-01-01~2025-12-31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为7000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二类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居民基础上降低50%,为3500元。

(二)黔南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分段支付标准如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标准

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自负

扣除起付线后医疗费用分段

(单位:元)

支付比例

普通

居民

特殊困难

群体

一段

年度起付线以上-35000(含35000)

60%

65%

二段

35000-100000(含100000)

70%

75%

三段

100000以上

80%

85%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二、其他要求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