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缴存人:
《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 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 年10月27日
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 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单位缴存,是指由单位为其职工在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开户, 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缴存,是指在本市领取营业 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公积金的个人。
第五条
缴存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 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公积金协议》),约 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开户缴存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 的身份信息。
第二章 缴存账户、方式、额度
第七条
缴存人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申请设立缴存账户时,其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封存或注销。 缴存人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必须在开户30日内发 生1次缴存记录,否则其设立的账户自动注销。
第八条
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采取人脸识别方式,完成缴存人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公积金协议》。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方式,认定申请人申请时没有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后,方能开立账户。
第九条
缴存人有权自主确定缴存方式、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但缴存人每次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公布的月缴存额度的上限。
缴存人没有缴存频率的限制,但每天只限缴存一次,每一自 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缴存额不得超过我市公布的 年度缴存额度上限。 缴存资金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 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
第三章 缴存计息、补贴
第十条
缴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对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给予1%-1.5%的缴存补贴并兑付至个人账户。每个缴存人享 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万元。转入资金和年度结息利息视同缴存资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终止并不再享受。缴存人发生过不符合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加装电梯提取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进入灵活缴存体系的缴存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缴存体系的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 议后确定。当前按1%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十四条
从单位缴存、个人缴存以及异地缴存转入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并将原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灵活就业 缴存账户后才能参加缴存。
第十五条
从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由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手续。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 计算。 从灵活就业账户缴存转移到单位账户缴存的,应当在单位设立个人账户后,可将原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资金转入单位缴存账户。
第十六条
缴存人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灵 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需要异地转移的,通过“全国住房 公积金”小程序等渠道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人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尚未结清的,或缴存账户及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账户余额异 地转出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连 云港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连房公积金〔2007〕13号)自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个人缴存人应在文件实施之日起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业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附件
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 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 有关规定,甲方系符合规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对象,乙方为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有权在乙方规定的缴存额度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进行缴存。缴存资金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乙方应当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保障甲方缴存资金的安全。
二、甲方缴存公积金累计满6个月后,有权按本市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甲方申请贷款时,乙方有权按照《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决定贷款条件、存贷系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贷款涉及的相关事项适用申请贷款时的有关规定。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三、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原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在贷款结清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每月缴存额应确保足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足额偿还贷款的,乙方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
四、甲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公积金的,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作为第一次缴存时间,重新计算存储月数和贷款额度;除为了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加装电梯外的其他目的提取公积金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五、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六、每年6月30日,乙方对甲方存储时间满一年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按规定兑现缴存补贴。每年的补贴标准应按乙方公布的当期标准执行。
七、甲方在乙方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缴存账户及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的,可申请将缴存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甲方若发生单位缴存、个人缴存以及异地缴存资金转入的,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自转入甲方在乙方开设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
九、甲方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中止本协议项下的缴存而转为单位缴存的,可将账户余额转入单位缴存账户或办理自由销户提取手续。
十、为减少甲方在办理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受理甲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向有关单位(公安、民政、不动产、住建、税务、人社部门及商业银行、异地公积金中心等)查询和核实甲方的相关信息。
十一、使用甲方连云港市公积金网厅认证手机号、短信验证码、密码在连云港市公积金网厅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视为本人所为,本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因认证手机号、短信验证码、密码丢失、泄露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本人承担。 如甲方认证手机号销号或变更,未及时终止或变更公积金网厅认 证手机号,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本人承担。
十二、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协议。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以及乙方依甲方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账户注销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甲方在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网厅上同意上述条款并成功开设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