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2023.10.11

2023.10.11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09-21 17:15:00
  • 2023-01-01~2023-12-3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3年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起,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2023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三、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