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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3.09.15

2023.09.15

  • 兰州市医保局
  • 2023-09-15 10:37:16
  • 2023-09-15~2024-12-31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12元,省级财政补助109元,市县财政补助19元。市、县(区)级筹集比例分别为:市级与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兰州新区的筹集比例为6:4;市级与七里河区、红古区的筹集比例为5:5;市级与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的筹集比例为4:6(详见附件)。市、县(区)级财政要安排足额补助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

二、参保资助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对城乡低收入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资助,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统一按照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57号)规定执行。

1.特困人员、孤儿继续实行全额资助;

2.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310元标准定额资助;

3.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250元标准定额资助;

4.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临时性纳入定额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100元;

5.脱贫人口继续按照100元标准定额资助。

(二)参保资助方式

1.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2.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

3.资助对象身份类别发生变动的,已享受的资助待遇暂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照新的身份类别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三、缴费期限及待遇享受期

兰州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新生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以及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四、普通门诊就诊范围

兰州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就诊范围主要在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动员工作力度,确保各类城乡居民应参尽参。要精准实施参保扩面,聚焦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缴费工作,积极会同教育等行业部门,充分发挥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作用,入村入户入校开展参保动员,重点对于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须稳定在99%以上。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围绕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开展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合理引导群众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