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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政府关于印发《黄江镇促进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7.12

2023.07.12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3-07-12 15:07:34
  • 2023-06-27~2026-06-26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江镇促进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黄江镇促进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黄江镇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大湾区人才聚集新高地,根据《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不断优化提升人才综合服务品质,实现人才综合服务精准配套,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人才引进奖励通过实施“企引奖励”计划、“企习奖励”计划、“企能奖励”计划、“技能培养奖励”计划、“人才安居”计划、“博士平台”建设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计划等七大计划,多措并举在人才引进、见习、培养、服务等全链条全过程同频发力,全力将我镇打造成为人才聚集高地,推动人才队伍增量提质。

 

第三条 鼓励我镇用人单位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扩大青年人才资源储备,对在职人员在本单位申请了《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相关补贴的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按引进人才的数量对用人单位或人才个人给予引进人才奖励。

 

第四条 “企引奖励”计划

(一)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创梦东莞”计划奖励,给予该单位2000元/人的引才奖励。

(二)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奖励,引进硕士、中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给予该单位5000元/人的引才奖励。

(三)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奖励,引进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给予该单位10000元/人的引才奖励。

 

 

第五条 “企习奖励”计划

(一)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莞训”计划奖励,给予该单位1000元/人的企习奖励。

(二)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创新人才见习计划奖励,给予该单位2000元/人的企习奖励。

 

 

第六条 “企能奖励”计划

(一)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莞能提升”计划奖励,给予该单位1000元/人的人才培养奖励。

(二)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创新人才能力提升奖励,提升硕士、中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给予该单位4000元/人的人才培养奖励。

(三)用人单位的人才成功申请创新人才能力提升奖励,提升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给予该单位8000元/人的人才培养奖励。

 

 

第七条 “技能培养奖励”计划

鼓励我镇用人单位积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凡是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已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当年开展人数80~150人的,可额外申领一次性奖励10000元;当年开展人数150人以上的,可额外申领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八条 “人才安居”计划

根据规上企业人才的数量,由企业(含有意向在黄江创业青年人才)向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对规上企业成功申请“创梦东莞”和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学历型人才(具有我市户籍),由镇统筹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时申请人需在岗在职。

一次性安家补贴标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5000元/人,硕士研究生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0元/人。

 

 

第九条 “博士平台”建设计划

打造博士人才培养载体。支持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等单位创建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对成功设立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的单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镇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计划

高层次人才包括具有博士、硕士学历和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才,其中:博士和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协助其办理优才卡,通过优才卡政策解决子女入学;硕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在我镇用人单位已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由镇教育部门根据年度学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东莞市镇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情况,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博士平台”建设计划奖励除外),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奖励时应予以扣除已享受奖补的部分,用人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博士平台”建设计划奖励除外),当年申请的奖励,在下一年度内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职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须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站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或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的时间,以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具备或取得相关职称的时间,以相应职称证书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或考核认定通过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具备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时间,以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时间,以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以虚假信息或资料申领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的,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撤销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资格,由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列入黄江镇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黄江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本办法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负责牵头实施“企引奖励”计划、“企习奖励”计划、“企能奖励”计划、“技能培养奖励”计划、“人才安居”计划、“博士平台”建设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计划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东莞市财政局黄江分局负责落实有关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除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建站资助外,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黄府规〔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