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一)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二)16-24周岁青年;
(三)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人员根据各区县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实行自愿报名,允许跨行政区域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认定细则见附件1。
二、严格就业见习单位设立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的承办单位,可申请成为淄博市就业见习单位。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优先列入。就业见习岗位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等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淄博市就业见习单位设立细则见附件2。
三、规范就业见习协议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终止见习:
(一)就业见习协议到期或解除;
(二)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或其它用人单位办理了就业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等情形;
(三)就业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
四、保障就业见习人员岗位待遇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根据其实际见习时间发放;
(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它险种;
(三)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
五、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方式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就业见习期满是指就业见习协议到期,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就业见习期满。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可申领毕业后见习期的补贴。申领细则见附件3。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留用率按照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见习期满留用人员人数占当前已终止见习人员人数比例计算。
对见习15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月份,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区县最低工资标准70%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发放足月见习补贴的50%。对见习不足15天、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基本生活费发放额不足区县最低工资标准70%的月份,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三)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毕业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未留用的,不给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四)补贴资金使用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最低工资标准衔接
各区县要做好见习人员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与2021年省政府规定淄博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衔接工作,新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加强就业见习管理
(一)管理信息平台
就业见习依托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设立经办管理模块,实行全程化信息管理。文件下发之日起,新见习人员须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服务。
(二)见习单位指导及监督
各区县要对就业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业务培训,每家就业见习单位每年至少参加1次业务培训,加强就业见习单位的监督考核,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家就业见习单位全年现场检查不低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见习制度建设、见习人员上岗情况、考勤记录、见习指导老师配备以及见习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对操作不规范的就业见习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违规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退还违规资金,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在见习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就业见习单位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就业见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每年一季度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本年度见习单位目录和岗位清单。各区县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一年内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见习单位予以清退,不再列为下一年见习单位。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未及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见习生活补贴;
3.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
4.安排见习人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岗位见习;
5.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工作。
(三)见习人员管理
见习人员的管理由见习单位负责见习期间的见习管理,妥善处理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见习;
2.已落实工作单位;
3.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
4.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七、提升就业见习服务水平
(一)掌握见习对象信息
加强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信息的衔接和摸排,及时摸底掌握有意参加见习的人员信息,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层次、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
(二)开展见习对接活动
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集中举办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多方搭建见习对接平台。
(三)加强见习全过程服务
做好见习人员全程服务,指导签订见习协议,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四)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
八、发动专业化社会力量开展就业见习服务
各区县可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元化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见习服务,广泛吸引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就业见习工作。
九、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查。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示范基地认定评估、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
各区县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就业见习人员认定细则
2.就业见习单位设立细则
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细则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附件1
就业见习人员认定细则
一、见习人员认定范围
(一)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间以毕业生证书签章日期为准,有就业见习意愿以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为准;
(二)16-24周岁青年,年龄以身份证信息为准;
(三)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生证书签章日期为准,是否落实工作单位非师范类以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记录为准、师范类以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就业记录为准。
二、见习人员基本条件
(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三)符合见习岗位的基本要求。
三、见习人员报名选岗
参加见习人员自愿报名,根据各区县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进行双向选择,允许跨区县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4),并于30日内由见习单位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将见习人员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四、见习人员协议解除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见习单位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解除见习协议;见习单位证实见习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和条件的,由见习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解除见习协议。
五、见习人员留用登记
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留用的,留用当月须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进行登记。
附件2
就业见习单位设立细则
一、见习单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见习单位;
(二)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内容,每年提供具备管理或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10个以上,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三)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提供的见习岗位应有专门的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见习单位申请程序
申请成为见习单位,由用人单位通过山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向所在区县就业见习工作负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县就业见习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中进行登记确认,并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进行不少于5天公示后报市中心备案。市中心对具有示范性和见习效果突出的见习单位,按评估情况认定为“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三、见习单位申请材料
(一)《淄博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5);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见习单位申请实行“全程网办”,以上材料由用人单位在山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填写提交。
四、见习单位的申请退出
见习单位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就业见习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对一年内未开展见习工作的见习单位,无须申请,由见习主管部门直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五、见习单位的职责
见习单位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技能提升培训等;
(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6);
(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就业。
附件3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细则
一、补贴申领渠道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见习单位按规定向所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人社部门核准并公示后报区县财政部门拨付。
二、补贴申领时间
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时,各区县就业见习主管部门可即时受理或每季度末集中时间受理。
三、补贴申领材料
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经费花名册》(见附件7)、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凭证、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提前留用或见习期满,须提交《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附件8)、《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以上材料由用人单位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填写或提交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