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要求:
符合补贴条件的萧山区户籍持证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资金须向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附件 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簿复印件;
5、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6、承诺书(附件2);
7、集中托养人员需提供与残联指定机构签署的集中托养协议书。
二、申请流程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3)。
2、受理。受理地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3、初审。户籍地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区级残联审核。
4、审核。区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区级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区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补贴标准
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护理补贴。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肢体一级、视力一级、 智力一级、精神一级残疾人;在指定机构托养且属于在册低保、低边对象的,给予每月1250元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月950元补贴。居家的给予每月 500 元补贴,听力一级、言语一级残疾人居家照料服务的给予每月 50 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残疾人;在指定机构托养且属于在册低保、低边对象的,给予每月 750 元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月 375 元补贴。居家的给予每月 250 元补贴,听力二级、言语二级残疾人居家照料服务的给予每月 50 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精神三级四级、智力三级四级残疾人,在指定机构托养且属于在册低保、低边对象的,给予每月 376 元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月 188 元补贴。居家的给予每月 125 元补贴。
享受残联指定机构免费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不再享受两补。
四、资金发放
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docx
承诺书.docx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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