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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22.12.08

2022.12.08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精神,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9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4元/月(1960元/月*90%)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沿用之前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即1176/月。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