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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7.11

2022.07.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维护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市就业登记证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2%按月缴费,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四)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后,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及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用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