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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用工,HR必须知道的......

2021.11.12

2021.11.12

活就业是有效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政府工作报告、国常会中多次被提到,相关的举措也在一步步落地,从而促使灵活用工市场蓬勃的发展。


无论是资本,还是跨业竞争者陆续入场,在数字化技术赋能的背景下,市场上出现大量的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分别有人力资源综合类服务平台、财税类服务平台和金融支付类服务平台。


虽然各类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功能与服务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围绕着灵活支付在做服务,打开百度搜索“灵活用工”一词,铺天盖地都是灵活用工服务平台的广告,很容易让人产生灵活支付就是灵活用工的错觉,那么,什么是灵活用工呢?


01
从国家就业促进的角度看导向

灵活用工的火热,跟当前就业形势,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有关。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提出“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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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介绍了三种拓宽灵活就业的渠道,分别是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就业结构矛盾的有效措施。


01针对个体经营,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支持,国家希望通过个体劳动者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人群。
02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03针对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02
从劳动用工规范的角度看模式

2021年7月,人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及多省级陆续发布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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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只是针对新就业形态,但基本上可以看到,在劳动用工领域将劳动者区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三类,并分别明确用工法律责任。

对劳动关系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

对民事关系类按照民事法律调整;

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国家及地方将补齐劳动权益保障短板,兜牢劳动保障权益底线。

对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实施监督。


以上,除标准劳动合同外,均可视为灵活用工,具体模式包括


01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

02民事关系:劳务外包、劳务承揽、在校生实习、离校见习、退休返聘、个体经营等;

03新就业形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伴生的新模式新业态就业群体。


03
从委托代征的角度看税务合规

以往针对不同类型的灵活用工模式,其薪资/佣金/补贴发放计税方面,一是参照薪酬所得;二是参照劳务所得来进行计税。能够按薪资所得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操作还方便些,但按劳务所得或经营所得计税的,其零散、复杂难以满足合规性要求,近年来得益于委托代征这一征管方式的引入,成为灵活用工平台的征管工具,解决了个人收入的合法性问题,也协助税务机关代征零星、分散税收。


04
从灵活用工演变的角度看发展

灵活用工最早是从劳务派遣开始的,而后又出现了业务流程外包、非全日制等模式,到现在逐渐发展出了平台型用工的新形式,其依托于数字化技术赋能,可以高效便捷地连接企业与劳动者供需两端,以往是企业与劳动者直接对接,现在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中间媒介,优化了整个劳动力获取的流程和程序,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的同时也保障了企业财务合规,实现“人”与“岗”的精准匹配以及人力资源的弹性管理,催化灵活用工市场的发展。


综上,灵活用工的核心是解决劳动力资源的错配与浪费的问题,实现充分就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快速响应用工企业的人员需求,合理匹配劳动者与岗位要求,就近匹配和安排灵活用工资源,而灵活支付及财税服务只是灵活用工服务的工具或综合保障的内容之一。我们建议企业HR,正确认识灵活就业导向、灵活用工模式,以及有关灵活用工综合保障服务,梳理用工场景,优化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做得合法合规使用灵活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