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各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申报受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为四类: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分类认定标准见附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分类认定标准。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对象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其中,新引进人才来郑工作时间须在两年以内,新培养人才取得符合分类认定标准的业绩时间须在两年以内。
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用人单位是郑州市属事业单位和在郑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并在郑州市纳税的企业(含社会组织)。
第六条 创新人才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并每年缴纳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才。创业人才指在我市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在郑纳税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不含技术入股)的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郑创办企业或开展创新成果转化。
(三)A类人才年龄不作限制,B、C、D类人才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有突出成就的可适当放宽。
(四)符合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通过对照标准认定、专家评审认定和用人单位自主认定等三种方式进行。其中,评审认定和自主认定方式重点支持C、D类人才,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团队带头人可认定为D类人才。
第九条 对未列入认定标准、但取得“相当层次”业绩的人才,每年集中组织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补充标准和对应人选。对新引进的拥有海外创业经验或国际知名企业任职经历的科技研发人才,根据人才研究领域、创新成果,每年集中组织专家评审产生人选。
第十条 在郑州市引进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认定试点,对经审核备案的用人单位引进的科技研发人才实行自主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常年受理,采取网络申报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才所在单位登陆申报系统,填写申报表格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需线下申报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交纸质材料)。
(二)审核。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受理,其他人员由单位登记所在地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查验证明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三)审议。市人社局按照认定方式分类组织认定,每季度集中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公示。审议通过的,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颁发《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二)符合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个人任职收入证明等;上述证明材料属外文的需附中文翻译件,并提供驻外使领馆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
(三)属创新人才的,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下信息通过政府资源共享进行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报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登记信息和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二)属创业人才的,核实企业股权信息和企业(申报人)持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著作权)信息。
(三)属创新人才的,核实个人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或一年内6个月(含)以上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核实两年内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完税信息。
(五)按照社会化认定标准(见附件)申报的先进制造业科技研发人才,核实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信息、人才上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信息、人才上年度工资薪金银行流水信息。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认定的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税前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个人奖励,并享受居留签证、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奖励资金按4:6的比例分两期拨付,第一期于认定满一年后拨付,第二期于支持期评估合格后拨付。
第十四条 A、B、C、D类人才在郑州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未申请购房补贴的A、B类人才,分别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住房保障政策由市住房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六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支持期为三年,支持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离开郑州或不再与单位履行合同协议的,以及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奖励资金,不再享受有关保障待遇,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支持期满继续在郑工作且评估合格的,申报备案后,继续享受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对于支持期内或期满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资格及相关待遇,纳入个人失信记录。
(一)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三)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对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和后续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对受理审核部门、用人单位等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工作中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团队)参照市级人才认定体系自主设定分类标准,单个人才(团队)按不超过其薪酬的4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引进柔性人才(团队)的资格审核、公示,报市人社局备案,备案结果作为兑现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中原科技城自主认定的人才,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体系,给予相应激励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暂行)》(郑政办〔2017〕112号)自行废止,已依据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政策进行认定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2021)
一、共识性认定标准
(一)顶尖人才(A类)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相当于院士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5.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6.近五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不含青年项目)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世界排名前200位大学(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等任一最新排名为准)中任副教授以上的优秀青年理工类人才。
3.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2015年以前取得须任期考核优秀);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树兰医学奖获得者。
4.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名;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
5.近五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
6.近五年,在Nature(《自然》)或Science(《科学》)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论文。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获奖时间在5-10年内;中科院“引进杰出技术人才”。
2.“中原英才计划—中原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地方级人选;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省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3.世界500强企业集团中国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4.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名。国防、军队科技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世界技能大赛银牌。
5.近五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四)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
1.“中原英才计划—中原领军人才”;省级特聘教授;省级特聘研究员;省级“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计划”外国专家主要人选;省级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承建单位前3位负责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承担人。
2.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C类(青年俊才)入选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省级专利奖特等奖前2名;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中原技能大奖。
3.近五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得者;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项目带头人;国家众创空间负责人;获得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团队带头人。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二、社会化认定标准
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年度缴纳税收在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其新引进的科技研发人才按工资薪金收入标准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企业主要技术研发负责人(指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等),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150万元(含)以上。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
企业研发部门负责人(指技术中心、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100万(含)—150万元。
(三)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
企业中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50万(含)—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