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9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1号)精神,为更好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搭建我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平台,畅通我市企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现就吉林市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遴选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精神,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大力支持各级各类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1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用人单位的备案遴选的初评,初评合格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的用人单位由省人社厅统一下发备案通知,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申报范围
凡在吉林市(县、区)内,具有一定规模,注重技能水平提高,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企业,如符合申请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的申请。
三、申报条件
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二)拟开展职业评价从业人员聚集、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三)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它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可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收取考核评价成本费用。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和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队伍、质量督导人员及题库,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视频监控等硬件配套设施。评价结果必须与薪酬待遇挂钩。
四、备案材料
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评估,提交下列申请备案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备案表。
(三)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六)拟开展评价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标准或规范。
(七)场地、设备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管理运行制度、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人员、质量管控文件等。
五、备案流程
按照省人社厅规定备案程序要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自主评价机构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企业向市鉴定中心提交备案情况表,市鉴定中心初审通过后报省鉴定中心。
(二)受理备案:省级鉴定中心初审合格后通知市鉴定中心受理,企业向市州级鉴定中心提交备案材料。
(三)技术评估: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经市人社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将初评结果报省级鉴定中心。
(四)备案通知:省级鉴定中心复核,复核通过由省人社部门向通过技术评估的企业下发备案通知。
(五)向部报备:市鉴定中心将通过技术评估企业相关信息报省级鉴定中心,汇总后向部鉴定中心报备。
六、保障要求
申报企业要完善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政策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完善政策保障。企业应建立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企业职业培训制度、企业培训经费投入保障制度、企业技能人才评聘制度、职业技能人才奖励制度、技能人才薪酬保障制度和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待遇挂钩政策等。
(二)完善组织保障。建立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成员,确定评价机构部门(单位),确定实施评价的基地、车间等。
(三)完善制度保障。制定认定机构管理办法、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考务管理办法、命题和题库管理办法、考评员、督导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证书管理办法、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等。
(四)完善资源保障。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培训大纲内容与开发、培训教材选用与开发能力,有培训、认定考核场地、设备,防火、安全、疏散等保障措施,有符合要求的保密室,有培训专家队伍、题库及命题专家队伍、考评员、督导员队伍。
地址:吉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松江东路45号劳动大厦三楼技能认定管理科
联系人:王博 宫薇
联系电话:0432-62593730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