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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17

2022.02.17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以及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

 

惠州市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事权”资金范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政事权领域规划、年度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为市直相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

(二)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三)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二)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

(三)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五)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七条 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用款单位严格按规定组织用款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三)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要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就业补助资金。具体项目详见第九条。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

第九条 促进就业补助资金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补贴项目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项目。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提供就业创业、人才交流等场所建设及维护。包括服务大厅、网络服务平台、计算机房、档案室、配套办公和后勤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施建设及维护。可用于场地购置及租赁、基础建设、附属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保养维护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

2.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到基层就业补贴、就业见习类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

3.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就业创业示范性项目奖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与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当年度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含示范性奖补和创业大赛支出)的支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支出总额的30%以内。服务补助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奖补。对被市评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给予补助。

(3)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提供的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粤菜师傅工程。主要用于建设粤菜师傅研发中心和粤菜师傅厨艺学堂、组织开展粤菜师傅工程相关活动、各项评审及粤菜师傅职业能力、培训工种、教材开发等。

(三)南粤家政工程。主要用于南粤家政综合服务基地、市级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家政服务超市、家政扶贫网络平台、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支出、南粤家政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经费,和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明星、示范性基地奖补等。

(四)农村电商项目。主要用于市级农村电商产业园、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五)技工教育项目。主要用于技工院校的基础能力建设、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题研究、评审评估、教研教改等。

第十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就业政策文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所需资金可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省级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列补贴项目之对象范围较省和各地规定窄、或补贴标准较省和各地规定低的,按省和各地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就业政策文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所需资金可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安排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获取的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主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政策任务、资金使用范围等,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除已有明确规定的补贴项目申请程序外,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补贴申请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十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政策任务”,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项目预算,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

十五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制定“政策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十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要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明确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入库。

十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的,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年度项目的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前期经费,以及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计提的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具体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专项资金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预算执行承诺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及签署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其中,市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已提前细化纳入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三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的市级审批项目,其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300万元以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资金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规范不同“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调剂资金为该“政策任务”总额度10%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及以上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专项资金下达后,用款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将资金发放的原始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必要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款单位应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预算执行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收回。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市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市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