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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社字〔2024〕77号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24.09.08

2024.09.08

  •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9-05 15:21:00
  • 2024-09-01~2027-08-3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字〔2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精准认定范围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是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一步精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及时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二、严谨细致,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完成材料受理和初审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坚决杜绝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岗通办”现象。同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比对机制,通过江西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等各类数据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身份类别、失业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未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4050”人员、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本人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或高管等各类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不予以认定,进一步提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精准性和便捷化水平。

三、加强核查,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指导督促所辖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通过电话网络、上门走访、信息比对等各类方式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对《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身份改变、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无就业意愿、无就业帮扶需求等各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要及时退出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满足退出条件且仍在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人员,在享受至一轮政策期满后及时退出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并申请认定的,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再次进行受理并完成审核认定。

四、精准施策,进一步优化帮扶服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服务实施分级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精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等各类措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五、强化担当,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围绕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援助和退出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及时、有效地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各项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履职,对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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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九江市总工会九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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