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0〕63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扬残发〔2018〕33号)精神,对2022年度市级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及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
补贴、奖励对象为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对象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入库的级次保持一致。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为:广陵区(不含沙头镇、头桥镇、李典镇)、原维扬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标准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扬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企业取消奖补年限设置。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上年度扬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企业取消奖补年限设置。
(二)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
按比例补贴金额=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比例补贴标准(上年度扬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超比例奖励金额=(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残疾人人数-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比例奖励标准(上年度扬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向上取整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残疾人人数按照上年度实际在岗残疾人数计算(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2级或《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1-3级人员就业,不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上年度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上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三、补贴和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期限。用人单位应参加当年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在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后,于2023年10月7日—20日向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不再受理。
(二)申请材料。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扬州市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2022年度1-12月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社保中心盖章或社保中心电子服务专用章);
5.税务部门盖章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零申报证明原件;
6.用人单位2022年度1-12月社保申报证明原件(社保中心盖章或社保中心电子服务专用章);
7.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特此通告。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0月7日